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发生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二)迅速组织抢修受损广播电视设施;(三)排除妨碍,限制通行,保证抢修通道畅通;(四)调集物资、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支援抢险;(五)其他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