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一)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三)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五)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六)对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情况;
(八)消防经费保障落实情况;
(九)消防组织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
(十)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基地及消防特勤力量配备是否达到有关建设标准情况;
(十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十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