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