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现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应当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