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招用合同制消防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