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