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