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其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一)公共场所的保安人员和消防安全员;(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四)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人员;(五)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六)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等技术人员;(七)其他应当具备消防安全专业知识人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