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三十条已修改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并完善档案。每个班组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任何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或者操作消防设施。单位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或者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