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部队除火灾扑救外,依照国家的规定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等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