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转包技术服务业务,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的服务事项。同时具备检测与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筑的检测和维修保养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文件。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