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用药、用械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市、县(区)药监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