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