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药监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竞标企业资质及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出具符合资质的证明。不具备合法资质及有违法行为被查处尚未结案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标。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