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查验、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和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销售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外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备案资料;

(六)其他应当查验、索取、留存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