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查验、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和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销售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外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备案资料;
(六)其他应当查验、索取、留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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