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第二十条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医疗器械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者使用期限一年,并不得少于二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