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第十八条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