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管理权限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并管护;

(二)居民在庭院投资栽植的,归居民所有并管护;

(三)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归国家所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护。

(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护。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