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民族宗教、国土、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