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自治县及乡(镇)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