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六条已废止自治县内的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农村公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