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拆除、闲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