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拆除、闲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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