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排污申报登记或者在排污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