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使用过期的环保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环保标志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