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