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放置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被扣留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将该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拖车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