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