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设置、占用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三)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设施的。人行道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