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七)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