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置、占用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三)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设施的。

人行道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