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私自拆除、故意损坏车辆限速装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私自拆除、故意损坏车辆限速装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水泥搅拌车、渣土运输车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车辆行驶证一个月,对车辆驾驶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