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二)隐瞒交通事故重要事实的;(三)故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的;(四)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