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二)隐瞒交通事故重要事实的;

(三)故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的;

(四)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