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照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