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照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