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二)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三)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