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