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时段和路段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措施。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前款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交通、市政作业、生活必需品运输等车辆的通行需要,并为其提供通行保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