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影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二)向车外抛撒物品;(三)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外上、下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