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二)在机动车专用道内行走、停留;(三)在车行道上发放广告、兜售物品;(四)跨越、倚坐道路交通安全隔离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道路上从事测量、清扫、维修等作业的,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