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

(二)在机动车专用道内行走、停留;

(三)在车行道上发放广告、兜售物品;

(四)跨越、倚坐道路交通安全隔离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道路上从事测量、清扫、维修等作业的,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