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三)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五)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桥、隧道行驶;

(七)不得饮酒驾驶;

(八)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搭载人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