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排除妨碍,恢复道路正常通行。当事人不能及时排除或者拒不排除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机构代为排除妨碍,排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