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驾驶营运客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顺次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设有港湾式车站的应当顺次排队进入隔离带内靠站,待乘客上下完毕后立即驶离。其他营运客车不得挤占城市公共汽车站点。

(二)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停车载客;其他道路上应当即停即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