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