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