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城市快速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单位、居住区内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