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划有导向标志的车道上,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遇道路交通堵塞或者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禁止越、压线停车。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