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划有导向标志的车道上,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遇道路交通堵塞或者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禁止越、压线停车。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