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为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左侧一条为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四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其他为快速车道。

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可以借用慢速车道通行。同方向划有三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在设有禁令标志指示不得驶入快速车道的路段,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不得借用快速车道超车。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