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