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三)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